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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考试作弊与反作弊的N种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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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科举考试存在的1300年里,中国的文人士子面前只有科举考试这一条路,每个人都得拼命奔前程,有人彻夜苦读,也有人走歪门邪道。


在高考、期末考到来前,和小编一起来看看古人在科举考试中都有哪些常见的作弊手段吧!吸取教训,大家一定要做个诚实的人!


01

行卷与通榜


在唐代行卷、通榜比较公开化、合法化。


所谓行卷,就是应试举子将自己平时的作品写成卷轴,在考试以前投献给达官贵人或政坛巨卿。向礼部投献自己的作品称为“公卷”或“省卷”,向达官贵人投献自己的作品,称为“行卷”,一次投献不中的,二次三次再次投献,称为“温卷”。


投献的作品,有诗歌、文章,也有笔记小说。唐人诗文中常有“投蛰”“投卷”“蛰渴”“献所业”等词句,均指行卷。


行卷的目的是举子希望评阅自己作品的达官贵人和政坛巨卿向主考官推荐自己,以获得中举的机会。当时许多著名诗人曾投献行卷,如白居易投行卷于顾况,李白曾投行卷于大诗人贺知章,杜牧曾投行卷于太学博士吴武陵。



通榜,是指有的主考官在录取进士时,请有社会名望,又与自己关系密切的人共同决定录取名单。一般来说,通榜者没有看过试卷,他提出的名单主要是根据行卷来定夺的。


《唐摭言》卷八《通榜》记载,郑颢知贡举,托崔雍为榜,雍一口答应,但迟迟不见送名单来,到了公布名单的前一晚,郑颢仍不见崔雍的名单,只好连夜拟就。至深夜,崔雍派小僮送一蜡丸给颢,即榜也。“颢得之大喜,狼忙札之,一无更易。”


从以上事例,可以看出通榜的弊病。一些有权势、名望的人参与通榜可以影响主考官,甚至是左右主考官的录取工作。



02

请 托


请托是指通过关系,打通关节,请求录取,这在唐中后期比较盛行。在唐前期,达官贵人子弟经门荫入仕的多,唐中后期,由于中进士在社会上的地位日益提高,故达官贵人子弟纷纷转向科举入仕,这就导致请托比较盛行,当时最有条件行使请托的当然是这些有权势、金钱、关系的官家子弟。


在当时,有的主考官摄于淫威,被迫录取。天宝年间,礼部侍郎达奚殉主持考试,杨国忠的儿子杨暄为获明经第,达奚殉以其成绩不合格欲落之,杨国忠极为恼怒,达奚殉在杨国忠的压力下只好取杨暄为明经上第。这一记载揭露了权臣对录取人选的决定性作用。



在请托风盛行时,也有一些正直的主考官加以抵制。如《新唐书卷一百零二》中记载,懿宗咸通十二年高堤知贡举,“时士多繇权要干请,湜不能裁,既而抵帽于地曰吾决以至公取之,得遣固吾分乃取公乘亿、许棠、聂夷中等”。不过这种抵制的难度太大,主考官竟受到贬官处分。


在唐代,请托比较公开化,不同于后代的通关节。


03

泄 题


泄题是唐代科举考试中经常出现的弊端,一旦被发现,会受到处罚。《旧唐书·列传卷一百十四》记载:“董思恭者,苏州吴人。所著篇咏,甚为时人所重。初为右史,知考功举事,坐预泄问目,配流岭表而死。”


又如《旧唐书·宣宗记》中写到:“宣宗大中九年三月,试宏词举人,漏泄题目,为御史台所幼,侍郎裴涂改国子祭酒,郎中周敬复罚两月傣料,考试官刑部郎中唐枝出为处州刺史,监察御史冯领罚一月傣料。其登科十人并落下。”



唐代由于科举制度自身的不完善,漏泄题目的现象时有发生,又无人告发,自然也就相安无事,但随着宋代锁院制度的确立,泄题的问题也就解决了。


04

传 递


传递,指考试时考生之间传递答案,既有口头形式,也有书面方式。这种舞弊手段估计在唐代不多见,因唐代考试时,一般情况下,考官允许考生带上参考书。(对,你没有看错,就是开卷考试。)


传递答案,这种舞弊手段在宋代称为传义。传义是指以口头传话或文字的形式传递题义,类似于今天考试中的交头接耳和递条子的舞弊手段。


传义是宋代科场普遍流行的弊端。《宋史·选举志》所列举人五弊,排列第一位的就是传义,可见这种舞弊手段在当时的危害之深。


宋代对于传义现象从一开始就采取了严厉禁止的措施,对于遥相传义者,一经发现便立即取消考试资格,南宋以后这方面的规定更为严厉。


虽然朝廷三令五申,但实际的效果并不尽如人意。宋代各地的解试,不仅考生之间相互遥传口义,考官与考生之间传义、传题的现象也屡禁不止。



明代修改了科举程式,但照样出现舞弊,手段也愈高明。传递文字和说话等是明代几种常见的舞弊手段之一。


清代舞弊的手法更层出不穷,传递是当时最常见的舞弊手法,分两种情况。一种是考生在考场内相互传递,另一种情况是通过考务人员转送饮食等进行传递,这严重干扰了科举考试的公正性。


05

冒名顶替


冒名顶替,是假冒他人的姓名进入考场参加考试。唐代己出现了冒名顶替,宋代冒名顶替情况十分严重。如《宋史·选举志二》中记载:“士子又有免解伪冒入试者,或父兄没而窃代其名,或同族物故而填其籍。”


明穆宗隆庆二年正月,河南道御史王好问条陈科场四弊:一号舍,二怀挟,三代替,四透漏,俱宜严法关防。礼部覆奏,上曰:“奸弊不祛,何以得真才监试御史其尽心严察,不得宽纵。”这里的代替就是冒名顶替,从这段史料可知,朝廷对冒名顶替一事非常重视,责令监试御史严察,不得放纵此事。


清代也同样出现冒名顶替的舞弊手法,即改名换姓顶替参加考试。道光年间,查出河间府吴桥县举人方熙顶替阜城县监生刘兆庆入场参加考试一案。举人方熙、监生刘兆庆俱著斥革,移交当地官府处理。


06

怀挟(夹带)


怀挟是一种传统的舞弊手法,考生进考场时,把与考试相关的内容带进考场进行抄袭。唐代考试允许带《切韵》(隋代陆法言著,是现今可考的最早的韵书,反映了当时汉语的语音。)等工具书进场,直到穆宗长庆年间才不准带工具书。


省试时间定在每年二月,后改为三月,这时天气还相当寒冷,因此允许考生携带餐具、木炭、水和蜡烛入场,对挟带者的搜检难以严格执行。



宋代称怀挟为挟书。挟书是指考生私自将违禁书册带入考场。宋代对于挟书舞弊现象,从一开始就处置甚严,三令五申,严禁挟书,并设置临门、巡查等官专门负责此项工作。挟书者一经发现,都要受到严惩。


由于采取了比较严厉的措施,两宋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怀挟的舞弊现象,但这种舞弊手段禁而不绝,有的考生还发明更高级的怀挟手法,将备考的经文抄写在内衣之中,这样不易被查出,又可安全地舞弊,中国历史博物馆收藏的文物中就有一件宋代科举考试舞弊的实物,即抄满经文的内衣。


没找到内衣,凑合看看马甲吧


明代最常见的夹带方法,是将必考的《四书》《五经》抄在薄纸上,再卷起来,藏在笔管中或折叠起来,藏入砚台的底部,鞋子的夹层里。也有的是抄写在布条上,然后塞入腰带,系在腰里,还有的是抄写在衣服的夹里上。


这些手法用多了,易被搜查者熟悉,很难混过去。于是有的人又想出了新的挟带方法,有的把挟带条藏在特制的蜡烛里;有的把袖珍的《四书》《五经》做在馒头里;也有的人买通守门人员,事先把挟带的东西藏在考场里,入场后再取。


夹带袜


清代不管是童试,还是乡试、会试,夹带问题都十分严重,夹带的内容主要有三种:


一是《四书》《五经》,当时书肆售卖石印袖珍本,就是用作夹带的。


二是历代考试所公布的优秀考卷(“程文”),当时己有人把这些考卷汇集成册,加以评点,刻印谋利。


三是考生的猜题习作。


由于考试的题目限于《四书》《五经》范围内,就有了猜题的目标。于是,有的考生事先写好草稿,或者请人代写,带入考场抄袭。如同治元年的状元徐郙就准备了挟带,并在参加会试时故意排在队伍的最后面,因此尽管这次搜查很严,但由于人数众多,查到一大半时,士兵们累了,就统统放行,徐郙因而顺利地混进了考场。



07

贿赂考官(通关节、递条子)


贿赂考官,又称通关节,关节主要指在科举社会里,士子为了谋求功名利禄,在幕后与考官做交易,给予金钱,而考官顺水送人情,受人请托录取考生。考官主动送人情,收贿赂者称之为“行关节”或“卖关节”。考生主动向考官说情行贿称为“通关节”。


唐代的科场关节就已经十分风行。唐朝科举考试盛行通榜、行卷、请托公开,荐举风行,考试还未进行,考官根据荐举已确定好录取名单。这就导致唐朝通关节公开化,通关节易于与荐举混杂在一起,这些通关节的人在社会上呼风唤雨,左右考官,只是受到人们的舆论谴责,并未受到唐朝法律的惩罚。


宋代,科举制度不断完善,唐朝的通榜、行卷、请托等弊端尽行革除,陆续建立了糊名、誊录、锁院等制度,目的是防止考试中的关节。宋代制定了严格的法律,要求考官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敷衍渎职,更不能徇私舞弊,考官受贿,则以贪赃枉法罪加以处置。


南宋时期,宰相秦桧利用手中权势,干预科举,强迫考官录取他的孙子,而把已考中的著名诗人陆游黜落,这是利用权势通关节。



明代乡、会试都有通关节的。明代中后期,官吏的权势也渗入科场中,成为一大弊病,官吏干预科场,势必影响科举的公正性。


清代科场关节己经无处不在,无事不通。清代科场关节之严重,已成为一个社会问题,是清朝官场营私舞弊,勾心斗角,尔虞我诈的一种反映。


清代中后期,科场上盛行一种所谓“递条子”的办法,即考生入场前暗约在试卷某几处用几个特定的字眼,谓之“关节”。然后把写有关节的条子递给考官,以求关照。咸丰初年,条子之风盛行,使科举考试的糊名誊录制度流于形式。


既然有作弊,自然也有防弊措施。古人又是如何防止考试作弊的呢?


01

糊名制度


唐代科举考试实行考试与荐举相结合的制度,考生的试卷不糊名,这就容易导致人情请托,没有客观公正地录取考生的弊病。糊名开始于武则天时期,但没有在科举考试中普通使用,《通典》卷十五记载说:“试之日或在殿廷,天子亲临观之,试已糊其名”。


侧糊名在宋代称为弥封或封弥,即在考生考试结束后,由专人将考生试卷上的姓名、籍贯等部分用纸密封起来,再交给考官评阅,等到最后统计成绩时,才能拆封公布姓名,否则即为舞弊。(没错,就是咱们的密封线~)


糊名最初只用于殿试,后逐渐用于省试和发解试。糊名制度的实施,有利于考官客观评卷,公正地选拔人才。糊名制度自宋创立,被元、明、清沿用。糊名可以帮助考生一举成名,也可以使人名落孙山,这就是糊名的公正性使然。


02

誊录制度


据宋朝人记载,糊名制实行后,科场上又发生了考生在试卷上书写标记、暗语的问题,考官以此辨认与自己有联系的试卷,以提高其成绩。北宋就曾发生了主考官以此舞弊的事件。


为了克服这种弊病,宋真宗大中祥符八年正式创置誊录院,即在考生交完试卷后,朝廷雇请一批抄写书手将考卷重新誊写一遍,再交给考官评阅,考官据此评定考生的等级、名次,就杜绝了考官辨认笔迹、标记、暗语的弊端。


誊录最先在殿试中使用,此后省试和发解试也先后推行誊录制。誊录这一预防科举舞弊的重要措施,一直被元、明、清三代沿用,体现了科举考试的公正性。



誊录只是防止舞弊的重要手段,不可能完全杜绝科举舞弊的发生,考官和考生之间仍然可以通过做标记记号的形式舞弊。糊名、誊录制实行后,对防止考官徇私舞弊的确产生了很大的效力,体现了科举考试录取的公正性,以程文决定考生的名次、等第。


03

锁院制度


中晚唐五代已确立了锁院制,北宋锁院制度是在继承唐五代锁院制度的基础之上,将其进一步完善。为了防止主考官徇私舞弊,师生结党,北宋统治者实行锁院制度,割断考官与考生的外界联系,防止内外串通,请托泄题。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十三》中记载,宋太宗淳化三年,翰林学士苏易简知贡举,“既受诏,径赴贡院,以避请求”。这是宋代锁院制度的开始,此后成为定制。


殿试一般锁院三天。锁院期间,不能会见亲朋好友,也不得与贡院外有书信联系,主要是防止考官泄漏考题、通关节等科场舞弊行为的发生。



尽管实行了锁院,割断了考官与外界的联系,减少了舞弊机会,但主考官在入贡院前与考生的约定是无法控制的。可见锁院制度无法从根本上杜绝舞弊。


明清时期仍实行严格的锁院制度。明代乡、会试的考官分两大部分,即内帘和外帘官。其中的外帘官,实际上是负责具体考试事务的人员,其工作性质与出题、试卷批阅和确定录取名次的主考、房考官完全不同。


内帘和外帘官互不干涉彼此的事务,并且内帘官进入试院以后,外帘的题调、监试官就将内院上锁封闭。自此之后,内、外帘就不再接触。直到整个考试结束,内帘官方才许出来。


04

“别头试”制度


“别头试”就是针对考官的子弟特设考场考试的制度,在唐代已实行,主考官的亲属赴试称为“别头举人”,主考官当回避。“别头试”制度,在唐代时兴时废,未成定制。宋代则在解试、省试中普遍地推行别头试,形成较为稳定的制度。唐宋实行别头试,有利于防止考官徇私舞弊,特别是防止考生利用与考官的亲属关系而出现舞弊的现象,如泄漏题目或评卷偏袒等现象,这种考官回避制度被明清沿用,并进一步扩大避嫌范围。


明清时期对考官的限制进一步加强,清代乡会试,对入场官员实行严格的回避制度,其应回避的亲属则涵盖了子弟、同族、姻亲等。清代科举回避制度涉及面之广、制度之严是前所未有的。考官家族成员实行回避制度,有利于避开嫌疑,杜绝请托,防止舞弊,保证考试的公正性。


说实话,小编看了这些作弊手段,实在是“佩服”古人作弊的“聪明才智”,但是,我们作为新时代青年更要知道的是“魔高一尺,道高一丈”,你是逃不过监考老师的法眼哒,所以还是安心学习,别想这些歪门邪道啦!


参考文献:

1. 《科举考试舞弊、防弊及对现代考试的启示》,廖亚菱

2. 《古代科场上的作弊关节全揭密》,李国荣

3. 《趣谈古代的科场作弊》,林仕谋

4. 《清代科场夹带作弊防惩研究》,李国荣

5. 《用于封建科举考试作弊的夹带》,何婷婷


本文经授权转载自微信公众号:文物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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