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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歇尔 · 福柯丨调查,是一种知识—权力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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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歇尔 · 福柯丨调查,是一种知识—权力的形式 形式 福柯 权力 知识 米歇尔 真理 司法 米歇尔·福柯 文郝晓宇 里约热内卢 崇真艺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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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理与司法形式



米歇尔·福柯 / 文

郝晓宇 / 译



1973521—25日,福柯在里约热内卢的罗马天主教大学作了五次讲座,也就是“真理与司法形式”。我们将陆续推送这五次讲座的中译本。


该中译本主要根据英译本(Michel Foucault, “Truth and Judicial Forms”, in Power: The Essential Works of Foucault, 1954-1984, Edited by James D. Foubion, Trans by Robert Hurley and others, The New Press, 1997, pp.1-89)进行翻译,并对照法文版(Michel Foucault, “La vérité et les formes juridiques”, in Dits et écrits, t. 2, texte n°139, Gallimard, 1994, pp.538-646)进行修订。


【 】里的内容,为英译本标注;[ ]里的内容,是中译本据法文版所作的修订和标注。


今天推送的是第三讲(下)。



第三讲(下)


现在,我们需要解释判决【sentence】的建立,解释那些人如何走完公诉人成为主要角色的程序。如果一个违法行为的主要受害者是国王,如果公诉人是首要原告,那么,我们就能理解司法解决方式为何不能再采用考验机制。国王,或其代表公诉人,不能在每个犯罪行为发生时都拿自己的生命或财产冒险。被告人和公诉人,不再是两个个体之间的冲突那样,在平等的基础上彼此对质。因此,就有必要找到一个不再是考验、不再是敌对双方争斗的新机制,来决定某人是否有罪。战争模式,无法再适用了。


那会采取什么模式呢?这是西方历史的一个重大时刻。解决这个问题有两种模式。一个是司法机构的固有模式。在封建法中,在古日耳曼法中,在某些情况下,集体能够作为整体介入,起诉某人并定罪:当它是公然的侵害,一个人在实施犯罪的时候被当场捉住。在这种案件中,当场撞见的人有权利把那个人带到主权者、政治权威[权力]拥有者面前,说:“我们看到他在做某事,因此他必须被惩罚或支付赔偿。”这样,在这一特殊的法律范围内,集体性介入和权威性判决的模式可用来解决司法诉讼。它适用于公然侵犯,当罪行正在实施而被发现。显然,当个人没有被当场捉住就无法使用这种模式,而这才是通常的情形。因此,问题就是限定:在新的法律体系中——这种正在形成的新的法律体系,完全被政治权威和政治主权者的代表所控制——公然侵犯的模式在什么条件下可以推广和适用。


有权者更倾向于使用第二种模式,即司法以外的模式,这种模式转而被再次细分为二,或者更准确地说,在那个时期,它有双重存在、双重用法。那就是在加洛林帝国时代已经存在的调查模式。当主权者的代表不得不解决法律难题、权力难题或者税收问题、道德问题、地租问题和所有权问题时,他们创设了一个极其仪式化和规则化的事物——inquisitio,调查。权力代表者会召集那些在道德、法律或财产契据方面有见识的人。他把这些人聚集起来,让他们发誓说出真相,说出所知道的、所看到的或者曾经听闻被说过的。然后,留与他们讨论商议,商讨结束后,再问他们问题解决的办法。这种行政管理的模式,加洛林帝国的官员们会定期适用。在帝国分裂后,征服者威廉在英国仍然运用着。1066年,诺曼征服者占领英国,他们夺取了盎格鲁—萨克逊人的财产,而且就这些财产的所有权与当地人卷入了诉讼。为了构建秩序,为了把新的诺曼人口整合到古老的盎格鲁—撒克逊人口当中,在财产状况、税收状况、地租体系等方面,征服者威廉施用了庞大的调查。这就是著名的《末日审判书》(Domesday Book),这是我们所知的调查——那种曾经作为加洛林皇帝们古老的行政实践——中唯一全面的案例。


这种行政调查的程序,有几个重要特点:


1.政治权力扮演着根本性角色。


2.权力的行使,首先就是提出问题、讯问;它不知真相,但寻求发现真相。


3.为了确认真相,权力会求助于显要者和应当知晓的人,鉴于他们的地位、年龄、财富和知名度等。


4.与我们在《俄狄浦斯王》结尾处看到的相反,在那里,君王在咨询知名人士时,没有使用暴力、压迫或刑讯来强迫他们说出真相。而此时,他们被要求自愿聚集,并给出集体意见;他们被允许集体地说出他们认为的真相。


因此,我们有了一种紧紧系于行政管理的真相建立类型,这种行政管理是闻名西方的第一个巨大的国家形式。但是,这些调查程序,在10世纪和11世纪的欧洲封建早期,被遗忘了,而且如果不是教会把它们使用在了经营自己所有的财产上,会被彻底遗忘。这里的分析必须要再复杂一些:看似教会是重新使用了加洛林王朝的调查方法,但这是因为在加洛林帝国以前,教会就已经在更多是精神性而非行政性的理由上运用着它。


在中世纪早期的教会里,在墨洛温王朝和加洛林王朝的教会里,就有调查的实践。那种方法称为visitatio(巡视),包含在主教巡游其教区时正式规定的巡视之中,后来则被采纳为大修道院制度。在到达指定地点后,主教首先开始inquistio generalis,一般调查,即向那些应该知道的人——显要者、长者、最有学识的人、最有德行的人——问询他不在时发生的事情,特别是关于是否曾有违法、犯罪等等。如果这种调查得到肯定的回答,主教就会进入第二个阶段,inquistio specialis,特别调查,这个阶段在于发现谁做了某事,确定谁是真正的罪魁祸首,以及行为本质是什么。第三点,也是最后一点:犯罪者的坦承(confession[1],能在一般或特殊形式的任何阶段,中断调查。犯下罪行的人,可以亲自到场并公开承认:“是的,犯下了罪行。它是由什么什么构成的。我就是罪魁祸首。”


[1]confession既有司法诉讼语境下的“认罪供述”、“供认”“自白”、“口供”之意,也有宗教语境下的“忏悔”之意。本文特将其译为“坦承”,希望以此引发该词在强迫消极与主动积极不同面向上的特别关注。


这种精神性、根本上是宗教形式的教会调查,持续存在于整个中世纪,后来还获得了行政职能和经济职能。到了10世纪、11世纪和12世纪,当教会成为欧洲唯一的经济—政治连贯实体时,教会调查,就既是一种关于罪恶(sin)、违法、犯罪的精神性调查,同时也是关于教会资产管理以及利润集中、集聚、分布等方式的行政性调查。这种宗教模式和行政模式的调查,持续到12世纪,直到国家开始形成——准确地说,主权者个人开始成为所有权力的来源——并占据了司法程序。这些司法程序再也不能按照考验体系那样运作。那么,公诉人是以什么方式来确定某人是否有罪呢?这种精神性和行政性、宗教性和政治性的模式,这种管理、监督和控制灵魂的方法,在教会中被找到了:调查被理解为一种凝视(gaze),在资产和财产上集聚了多少凝视,就在内心、行为和意图上集聚了多少凝视。这就是司法程序将从事采用的模式。国王的公诉人会做与巡视教士在堂区、教区和社区做的一模一样的事情。他会通过inquisitio,通过调查,力图确定:这里是否曾有犯罪,罪行是什么以及谁犯下了罪行。


我想进一步提出的假设是,调查具有双重源头:一个是行政源头,关联着加洛林时代的国家的出现,还有就是在中世纪仍然存在的宗教、教会源头。正是这种调查程序,国王公诉人——新生的君主制司法体系——曾经常拿来应对我先前讲过的公然侵害案件。问题是如何把公然侵害的程序推广适用到那种事实领域和场景之外的犯罪。国王的公诉人,如何在没有任何公然侵害因而也不知道谁是犯罪者的情况下,就能把犯罪者交与司法权威呢?替代公然侵害程序的,正是调查:如果他能设法集中一些人,这些人能够在宣誓后确认他们所看到的、知道的和听到的——如果可以通过他们就能确定实际发生的事情——那么,借助于这些知情人,通过调查的方法,他就能有公然侵害的间接等同物。而且,他就能把不在事实场景之中的举止、行为、侵害和犯罪,当作好像是在作案现场发现的一样。这是一种延展现实的新方式,从一个时间段转移到另一个时间段,好像还在现场一样,将其交与凝视和知识。这种调查程序的整合,重现曾经发生之事,使其在场、可感、直接、真实,好像有人目睹一般,构成了一个主要的发明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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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可以总结几点。


首先,人们经常把蛮族法律的古老考验与新的理性调查程序进行对照。先前我已经提到了在中世纪早期人们用来确定谁是正确的不同方式。我们有种印象,那些是粗糙、古旧、非理性的系统。人们仍然还有这样的印象:一定要等到12世纪,伴随着调查程序,才最终建立了真相确立的理性系统。然而,我认为后者并不只是一种理性化进程的结果。不是由于司法程序的理性化,我们才得到调查[程序]。司法领域所适用的那种程序,不仅可能,而且一定是由整个政治转变和新的政治结构所造成的。在欧洲中世纪,调查主要是一种统治过程、行政技术和管理方法,换言之,它是权力行使的特别方式。那种认为调查是理性自我运用、自我发展、自我进步的自然结果,或者认为它是知识【connaissance】的效果,是知识主体进行自我转变的效果,都是错误的。


不存在任何由理性进程或者知识改善所构成的历史,可以说明调查合理性的原因。它的出现是复杂的政治现象。为了说明这种建立在完全不同的司法程序基础上的真相确立类型,如何、为何以及何时得以出现,就必须分析中世纪社会的政治性转变。解释该现象,不必参考知识主体与其内在历史。只有对政治力量和权力关系的博弈进行分析,才能释清调查的出现。


第二,调查源自某种权力关系,源自行使权力的方式。由于是从教会传入法律,所以它浸润着宗教性范畴(category)。在中世纪早期的概念里,根本的观念是侵权行为【tort】,发生在个人与个人之间,而没有过失【faute】或违法行为。过失、罪恶和道德可责性,完全没有牵涉其中。问题是要认清:是否有侵害行为,是谁犯下,那个声称蒙受侵害的人能否经受住他向对方提出的考验。这里没有过错、有责性或与罪恶的任何关联。但是,当司法实践引入了调查,就随之带来了违法行为的重要观念。当一个人侵犯另一个人时,最高权威、法律和权力也总是不容置疑地遭受了侵犯。此外,再加上调查的所有宗教含义和内涵,侵犯之举就成为了道德上、几乎是宗教性或带有宗教内涵的过失。这样,大约在12世纪,我们看到了触犯法律和宗教过失的结合。损害主权者和犯下罪恶,这两件事开始合二为一,在古典法律中紧密关联。直到现在,我们都没有完全从这种结合中解放出来。


第三,12世纪出现的调查,作为政治结构和权力关系转变的结果,彻底重构了中世纪、古典时代甚至现代的所有司法实践(或者说,所有这些司法实践都围绕着调查而重构)。更为广泛的是,这种司法调查蔓延到了社会、经济实践的很多其他领域以及知识范畴。自13世纪以来,在国王公诉人主导的司法调查模式的基础上,衍生出来一系列新形式的调查程序。


其中一些调查程序,主要是行政性和经济性的调查。通过对人口[状况]、财富[等级]、金钱[数量]和资源[数量]的调查,王室代理人能够确定、保证、增加王室的权力。通过这种方式,在中世纪末和1718世纪,积累起来一整套经济性知识和国家经济管理的知识。正是在这个时期,国家行政的常规形式,政治权力的传递和延续,伴随着诸如经济学、统计学等科学,得以诞生。


这些调查技术,也蔓延到了与权力行使范围并无直接关联的领域:传统语义上的知识或知识【connaissance】领域。


1415世纪开始,出现了各种类型的调查,这些调查试图在精心搜集的证据基础上来建立真理,比如在地理学、天文学和气象研究的领域。特别是航海技术的出现——作为权力行使的政治冒险和好奇心驱动的求知冒险——最终导致美洲大陆的发现。在中世纪末期,所有处于支配地位的巨大调查,本质上都是对第一种形式——那个诞生于12世纪的基体——的展开和传播。甚至从1617世纪开始的诸如医药学、植物学和动物学领域,也是这一进程的扩展。从12世纪开始为文艺复兴铺垫道路的整个伟大文化运动,很大程度上可被定义为调查这种普遍知识形式的发展和繁荣。


当调查发展为知识的普遍形式——文艺复兴将在其中崭露兴盛——考验却濒于消失。我们只能在恶名昭彰的刑讯形式中找到后者的要素和残余,但其早已和获取坦承(confession)的专注,与证实的考验,混为一体。我们可以在考验程序和调查程序之间,写出整个刑讯的历史。考验既从司法实践中趋于消失,也从知识领域中趋于消失。我们可以列举二例。


第一,想想炼金术。炼金术作为一种知识,其模型就是考验。它不是进行调查,进而查明发生之事并发现真理。根本上,这是两股力量的交锋:一股是想要知识的炼金术士的力量,一股是守护其秘密的自然力量;黑暗与光明,善良与邪恶,撒旦和上帝。炼金术士在进行着一场斗争,他既是旁观者——那个将会看到战争结果的人——又是对抗者,因为他既会胜利也会失败。我们可以说,炼金术是一种化学、博物学形式的考验。炼金术的知识,完全无法像可以使人抵达真理的调查结果那样传递和积累,这种事实本身就能确证,该知识的本质是一种考验。炼金术的知识,只有以或隐或显的规则和程序的形式才能传递:这是应该做的事情,这是如何从事它的方法,这是要遵守的原则,这是要做的祈求,这是要阅读的文本,这是一定要说出的咒语。炼金术基本上成为[司法]规则和程序的汇编。炼金术消失绝迹,一种新的知识类型完全在其领域之外形成,这是因为新的知识把调查的基体作为模型。以调查为基础的知识——博物学、生物学、矿物学、语言学的知识——与那种遵循司法考验模式的炼金术知识,毫无关联。


第二,在中世纪末期,那场中世纪大学的危机,也可以在考验与调查的对立中得到分析。在中世纪的大学里,知识是通过确定的仪式来表明、传播和验证的,其中最著名和广为人知的就是disputatio,辩论。这是两个对手之间的对抗,他们运用着词汇武器、修辞方法以及主要是基于援引权威的示范说明。人们不是诉诸真理的证据,而是诉诸强力的证据。在disputatio中,如果参与一方能为自己引述更多的作者,能够引用更多的权威、强力和重要的证据[而不是真理的证据],他获胜的几率就更高。disputatio是证明的形式、展示知识的形式和验证知识的形式,它符合考验的一般流程。中世纪的知识——特别是文艺复兴时期的百科全书式知识,如皮科·德拉·米兰多拉(Pico della Mirandola[2],将会站出来反对中世纪的大学形式——正好就是调查类型的知识。去观看,去阅读文本,去了解真实所言;既知悉说了什么,也知悉所说之事的自然现象;通过观察自然以证实作者所说;把作者不再当作权威而只是当作证人——所有这些将会在知识传播的形式中构成一次伟大的革命。炼金术和disputatio的消逝——或更准确地说,后者降格为完全僵化的学术形式,从16世纪以来,(辩论)作为知识的一种真正验证形式,没有显示出任何有生命力的趋向以及功效——是调查和考验彼此冲突的诸多标志之一,而且,在中世纪末,调查战胜了考验。


[2]皮科·德拉·米兰多拉(Pico della Mirandola1463—1494),意大利文艺复兴时期哲学家。曾在博洛尼亚大学学习教会法,在费拉拉大学和帕多瓦大学学习哲学,后周游各地。其著作《论人的尊严》(Oratio de hominis dignitate),就宗教、哲学、自然哲学等方面提出了900个论题,本来准备在罗马大会上进行辩论,终因教皇反对而搁置,但这篇为开幕式准备的演讲稿却声名远扬,被誉为“文艺复兴的宣言”。


总之,我们可以说,调查绝非一种知识内容,而是一种知识形式——这种知识形式位于权力和诸多知识内容【contenus de connaissance】的交汇处。要想在已知的知识和作为知识背景的政治、社会、经济形式之间建立一种关联,就需要通过意识或者知识主体的方式来建立。对我而言,在这些形式中,可能会找到经济—政治进程与知识冲突之间的真正接合,而这些形式,既是权力行使的模型,同时也是获取和传播知识的模型。调查,正好是一种政治形式,一种通过司法机构来管理和行使权力的形式,并且在西方文化中,成为检验真理以及获取和传播那些被认为是真实之物的方式。调查,是一种知识—权力的形式。对于这些形式的分析,要求我们进入知识冲突和经济—政治决定因素之间更为严格的关系分析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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